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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好处费将银行卡外借他人用于诈骗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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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未成年人明知出借或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牟取利益,或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或介绍和帮助他人出借银行卡,情节严重,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出借银行卡有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将自已的一套农业银行卡、U盾、电话卡,通过快递邮寄给“上家”,后得到.98元“好处费”,其上家将该卡用于转移诈骗钱款。经调取张某该卡交易明细,自年7月至年8月期间交易流水共计.17元。张某“尝到赚钱的甜头”后,联系本案被告人王某、刘某,让该二人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承诺每月给王某、刘某元的“好处费”。

王某、刘某明知出借或者出售银行卡,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答应张某,各自办理一套农业银行卡,连同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电话卡一并交于张某,张某亦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套工商银行卡、一套邮政银行卡,张某将四套银行卡交付给“上家”,同时,张某为“上家”办理了2张手机卡、王某为“上家”办理了4张手机卡。张某因此得到元“好处费”,分别支付给王某、刘某各元,自己扣留元,后以上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中。经统计,(1)张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72元;(2)王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92元;(3)刘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三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出借或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其为了非法获利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介绍和帮助他人出借银行卡并获利,涉案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8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明知出借或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其为了非法获利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并获利,涉案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9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明知出借或出售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其为了非法获利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并获利,涉案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之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赵永恒叶宝云华商报记者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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